Term Sheet 5 個常被忽略的條款:估值以外的控制權
第一次募資的人都盯著估值,但 Term Sheet 真正決定你拿多少、能不能說了算的是估值以外那幾條。一篇講清楚選擇權池、清算優先權、創辦人 vesting、董事會否決權、領售權這 5 條最該先搞懂的條款。
在 募資 101 那篇,我把募資這筆交易拆成四個詞:估值、稀釋、特別股、普通股。這四個弄懂之後,再看 Term Sheet 才比較容易分辨哪些條款會影響股權與控制權。這篇就來看 Term Sheet。
Term Sheet(投資條件書,投資人正式把錢投進來前,用來列出這一輪主要條件的文件)通常只有幾頁。第一次募資的創辦人,幾乎所有注意力都放在第一頁的估值:公司值多少、我被稀釋多少。但真正會影響你最後拿多少、還能不能繼續說了算的,常常是估值以外的那幾條。先說明一點:Term Sheet 上多數條款是這一輪的交易條件「約定」,少數可能具拘束力;真正的權利義務,會落在之後的投資合約、特別股條款與公司章程裡。
Term Sheet 上的條款其實分兩類:一類管錢怎麼分(economics),一類管誰說了算(control)。估值只是 economics 的開場。下面這 5 條,是我認為第一次募資前一定要先搞懂的——不是因為它們最難,是因為你只盯著估值時,這些條款最容易被放到後面才處理。
| 條款 | 類別 | 一句話 | 最該先問 |
|---|---|---|---|
| 1 選擇權池 | economics | 預留給未來員工、藏在估值裡的股權 | 算投前還是投後? |
| 2 清算優先權 | economics | 公司被賣時誰先拿錢 | 1x 不參與分配嗎?down round 時呢? |
| 3 創辦人 vesting | control | 你的股份要分期才拿得到 | 幾年?cliff 多久? |
| 4 董事會 / 否決權 | control | 控制權不在持股 % | 投資人能否決哪些事?席次比? |
| 5 領售權 drag-along | control | 多數決定賣、你被迫一起賣 | 觸發門檻 51% 還是 75%? |
第 1 條 — 選擇權池:藏在「估值」裡的隱形稀釋
選擇權池(option pool)是公司預留、之後要發給員工的一塊股權,常見大小是投後的 10% 到 20%,Brad Feld《Venture Deals》建議早期從 10% 起算(參2)。要先說:這不是每一輪都會遇到——我自己募過兩輪都沒被要求先設計 option pool,比較常出現在國際或機構創投的錢、或公司是 Cayman 控股結構的時候。但它的眉角值得先懂,遇到才不會吃虧。
問題不在池子要多大,在它算在「投資前」還是「投資後」。這是第一次募資時很容易低估的稀釋來源,業界叫它 option pool shuffle(選擇權池挪移)。
差別是這樣:如果池子算在 pre-money(投前估值,投資人投錢之前公司值多少),等於這塊預留股權全部從你和共同創辦人身上稀釋,投資人一毛都不分攤。如果算在 post-money(投後),稀釋由大家按比例一起承擔。同樣一個 10% 的池子,前者主要由你和共同創辦人承擔,後者由投資前後的股東依比例一起承擔。
假設你談好的投前估值是 $7.5M、投資人投 $2.5M(投後 $10M、拿 25%),雙方同意開一個佔投後 20% 的選擇權池。沒有這個池子時,你們創辦人是 75%。差別只在這 20% 從哪裡來:
| 這 20% 池子 | 算投前(只稀釋你) | 算投後(大家分攤) |
|---|---|---|
| 投資人 | 25% | 20% |
| 選擇權池 | 20% | 20% |
| 創辦人(你們) | 55% | 60% |
算投前,整包池子的稀釋都由你一個人吸收,你從 75% 掉到 55%;算投後,投資人陪你分攤,你只掉到 60%、他從 25% 降到 20%。同一個池子,shuffle 讓你多吃約 5 個百分點——池子越大,這個差距越大。
所以看到 option pool 那行,先問一句:這個池子算在投前還是投後?再問第二句:池子大小是照我未來 12 到 18 個月的實際 hiring plan 抓的,還是隨手填一個好看的 15%?池子開太大、又算在投前,等於你先替還沒招的人付了稀釋。
第 2 條 — 清算優先權:公司被賣時,誰先拿錢
優先清算權(liquidation preference)是 Term Sheet 裡約定「公司被賣掉、清算、或發生約定事件時,投資人能不能先拿回一定金額、誰先分、怎麼分」的條件。它綁在投資人拿的特別股上,你和員工手上的普通股沒有。
1x、不參與分配是目前相對常見、也比較偏創辦人友善的版本:投資人退出時,要嘛拿回 1 倍本金、要嘛按持股比例跟普通股一起分,兩者取其大,不能兩邊都拿。這一條我另外寫了一整篇深入版(優先清算權與 down round),台灣的情況跟 down round 的眉角都在那篇。
提醒一句:1x 不參與分配在「高價賣掉」時其實幾乎用不到——退出價夠高,投資人多半會轉成普通股、按比例一起分。它真正會影響到你的,是在估值往下掉、要做 down round(這一輪估值比上一輪低),或中低價退出時:那時候疊上來的另外幾條——優先權重排、更高倍數、pay-to-play、反稀釋——才是關鍵。簽 Term Sheet 時,這些要連著一起問,細節我放在深入版那篇。(台灣這邊,特別股在賸餘財產分派上的優先順序,依公司法 §157 要在章程裡定明,正式效力仍要看章程與特別股條款怎麼寫。)
第 3 條 — 創辦人股權的 vesting:你的股份,不是一次全給你
這條最反直覺——你會以為共同創辦、寫了 code、做了產品,股份理所當然是你的,但 Term Sheet 常會要求創辦人的股份也綁上 vesting(分期取得):股份多半在簽約時就登記在你名下,但還沒 vest 的部分,公司(或其他股東)保有依約回購或要求移轉的權利。提早離開公司,那些還沒 vest 的股份就會被買回。
常見的設計是 4 年 vesting 加 1 年 cliff(懸崖)。cliff 的意思是:滿 1 年才一次拿到第一批(通常是 25%),不滿 1 年離開,一股都拿不到;過了 1 年之後,剩下的按月慢慢 vest。台灣不一定照這個數字,但「創辦人股份也綁 vesting」這件事,投資人一樣會要求。
這不是只影響文字的小條款:2025 年有 58% 的 Term Sheet 含創辦人 vesting(與 2024 年持平),其中 28% 規定創辦人簽約當天 0% 股份是 vested、得全部慢慢賺(參1)。
公平地說,這條的最強版本對你是好事:它防的是共同創辦人很早就離開公司、卻帶走一大塊股權,留下的人替他扛。vesting 把「要走的人」擋在 cliff 前面,保護的是留下來的團隊。痛的地方在於——它同樣綁住你自己。
我自己的經驗是:第二輪募資時,投資人要求我們兩位共同創辦人的股份重新綁,期限至少兩年——比教科書上那套「四年 vesting、一年 cliff」短一些,但精神一樣,是把創辦人也綁進來,而不是只綁員工。
第 4 條 — 董事會席次與保護性條款:控制權不在持股 %
很多創辦人以為「我股份過半,公司就我說了算」。Term Sheet 會告訴你不是。控制權真正藏在兩個地方:董事會怎麼組,以及投資人對哪些事有否決權。
董事會組成(board composition)常見的寫法是:普通股股東(你們)選 X 席、特別股股東(投資人)選 Y 席,有時再加 1 席雙方都同意的獨立董事。控制權不會只看誰股份多——它同時落在董事會席次、股東會與類股表決、以及保護性條款裡的否決權上。
不過台灣早期輪通常輕很多。我自己前兩輪:第一輪投資人連董事席都沒要;第二輪拿了 16.7%,也只要一席董事,沒有獨立董事這種安排。所以「X 席+Y 席+獨立董事」比較像是後期、或拿國際創投時才會完整出現的版本。但你還是要先知道它長什麼樣,因為一旦出現,控制權的計算就跟持股 % 脫鉤了。
保護性條款(protective provisions)是一張清單,列出公司沒拿到投資人同意就不能做的事,常見的否決項包括:賣掉公司、改變董事會席次組成、發行比現有特別股更優先的新股、舉債超過某個金額、發股利、修改公司章程裡會影響特別股的條文(參3)。
後果是:你可能持股 60%,但要賣公司、要發新一輪股、要改董事會,這些動作投資人都能擋。少數股東要這些保護是合理的——他投了錢、股份卻是少數,需要防止你拿他的錢去做傷害他的事。重點不是「有沒有」,是你簽之前要知道清單有多長、哪幾項對公司的重大決策影響最大。
看這條,我會數兩個數字:董事會總共幾席、投資人佔幾席(早期合理的是創辦人仍過半或勢均力敵);還有否決清單有多長、有沒有把「日常經營決定」也包進去(那就管太細了)。
第 5 條 — 領售權(drag-along):多數決定賣,你被迫一起賣
領售權(drag-along,台灣有時叫「強制隨售權」)的機制是:當一定比例的股東同意賣掉公司,其餘股東就被「拖著」一起賣,原則上同類股拿到同樣的價格與條件——但不同類股因為清算優先權不同,實際拿到的金額可能不一樣。重點是你不能單獨當那個擋下交易的人。
關鍵在觸發門檻——可能是 51%,也可能是 75%。51% 代表你的主要投資人比較有機會推動出售;75% 代表他得先說服更多股東。要補一句:實務上 drag-along 通常不是只看單一百分比,還會搭配「要經董事會通過」或「要某類股東/創辦人同意」等條件,所以門檻只是其中一個要看的地方(參4)。
公平地說,drag-along 不全是壞事:它的合理用途,是避免少數股東在一筆條件一致、多數人都同意的交易裡,單獨把整筆出售卡住。
但你要想的是反過來的情境:等你被一輪輪稀釋成少數,drag-along 就可能反過來逼你以你不情願的價格賣掉公司。所以除了看門檻,我會要求兩件事:交易要經董事會通過、而且董事會裡有不能被無故拔掉的創辦人席次;以及設一個價格下限(例如低於某個價格就不能啟動 drag-along),避免在估值偏低或條件不合理時被要求一起出售。
簽 Term Sheet 之前,我會做的事
這 5 條,不是每條都要在桌上談贏,而是每條都要先看懂。看懂之後你會發現一件事:真正需要花時間讀的,不只是估值那一頁,而是估值以外的這幾條。
而且大部分保護,是在第一輪、公司還順的時候就要寫對的。等公司虛弱、急著要錢時,你的議價權最低,那時候才想改條款,幾乎改不動。
這裡要持平說一個前提:上面這些「該問、該談」,都建立在你有議價權。議價權多半來自有人搶投——桌上同時有兩三張 Term Sheet,你才談得動。台灣早期市場投資人少、創辦人議價權通常更弱,很多時候是「拿不拿得到錢」跟「條款好不好」之間的取捨。這篇能幫你看懂條款,但看懂之後談不談得贏,仍取決於你那一輪的籌碼。
📚 參考資料
- HSBC Innovation Banking — Founder vesting(2025 term sheet 分析,英國市場為主、588 份樣本:58% 含創辦人 vesting、28% 簽約日 0% vested)
- Kruze Consulting — Option Pool Shuffle(option pool 放投前對創辦人的額外稀釋;與 Brad Feld《Venture Deals》同主題)
- NVCA — Model Legal Documents(保護性條款與董事會組成的標準項目)
- AngelList — Drag-Along Rights(門檻常見 51%–75%、equal treatment;創辦人應爭取較高門檻或 founder-director 同意)
⚠️ 重要聲明:本文不構成法律、投資、稅務或財務建議
本文僅為創業募資條款的概念說明,不構成法律、投資、稅務或財務建議。實際的 Term Sheet、股東協議、特別股條款與章程設計,請依公司所在地的法規與交易結構,諮詢律師、會計師或合格的專業顧問。